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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鸡味调味料,鸡味调味料产品标准-天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发布日期:2018/2/11 17:06:37
鸡味调味料,鸡味调味料产品标准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鸡味调味料的技术要求、食品添加剂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、谷氨酸钠、鸡肉粉、食用玉米淀粉、白砂糖、麦芽糊精、香辛料等为原料,经混合、干燥加工而成的具有鸡的鲜味的鸡味调味料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 5461 食用盐
GB 778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/T 1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
GB/T 4789.2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
GB/T 5009.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
GB/T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GB/T8885 食用玉米淀粉
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GB/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
GB/T 20884 麦芽糊精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2005)第75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 技术要求
3.1 原料要求
3.1.1 淀粉应符合GB/T8885要求
3.1.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要求
3.1.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/T15691要求
3.1.4 麦芽糊精应符合GB/T20884要求
3.1.5谷氨酸钠应符合GB/T 8967要求
3.2 感官指标
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
项 目 |
指标 |
色 泽 |
具有鸡味调味料应有的自认色泽,色泽正常 |
外观形态 |
呈小颗粒状或粉状,无结块,无杂质 |
滋味气味 |
具有鸡味调味料应有的滋味气味,香味纯正,无不良气味。 |
3.3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
项目 |
指标 |
干燥失重,% |
≤5.0 |
氯化物(以氯化钠计),% |
≤50.0 |
总砷(以AS计)mg/kg |
≤0.5 |
铅(以Pb计)mg/kg |
≤1.0 |
3.4微生物指标
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
项目 |
指标 |
菌落总数,cfu/g |
≤10000 |
大肠菌群,MPN/100g |
≤90 |
致病菌(沙门氏菌,志贺氏菌,金黄色葡萄球菌) |
不得检出 |
4 食品添加剂
4.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4.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。
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符合GB14881规定
6试验方法
6.1感官指标检验用感官检验。
6.2氯化物按GB/T12457规定方法检验。
6.3干燥失重、按GB/T8967规定方法检验
6.4按GB/T5009.11规定方法检验。
6.5按GB/T5009.12规定检验。
6.6生物指标按GB/T4789.22规定方法检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以每批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,在每批产品中随即抽样1000g进行检验。每批产品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7.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.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、感官指标、氯化物、干燥失重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。
7.2.1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,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:
a)新产品投产时;
b)正式生产后,原料、工艺有较大变化时;
c)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,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8.1标志
符合GB7718的规定
8.2包装
8.2.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,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2005)第75号。
8.2.2 外包装用纸箱装,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。
8.3 运输
8.3.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。
8.3.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、雨淋、重压。
8.3.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不得抛摔。
8.4 储存
应储存在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库房内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。产品码放应隔离地面20cm以上,离墙10cm以上。
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。